首 页 >> 法律法规 >> 劳动法规 >>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3-12-13 | 阅读次数:118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条是我国劳动法的新规定,也称经济裁员。由于‘经济裁员”也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监督检查裁员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允许裁员的范围,是否遵守裁员的法定程序等。

由于裁员可能引发许多社会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裁员做了以下规定:

一、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企业可以进行经济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

  一般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金难以回笼、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等。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其他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所发生所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三、裁员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达到这两个标准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否则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四、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裁员之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作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员方案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 上一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下一篇:没有了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